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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被遗忘车内致死频发 专家:可修法增禁止性条款

www.ibabyzone.cn2015-07-20 09:21:27来源:澎湃新闻

这些天,两则幼儿闷死车内的消息让不少家长揪心。6月27日下午,湖南湘潭市一小区,一名小男孩被发现死在自家车内。原来,孩子父母开车带着儿女外出,下车时把睡在后座不满4岁儿子遗忘在车内。几小时后家人才发现孩子不见了,此时孩子已在车内被锁了6个小时,最终因高温缺氧窒息死亡。

半个月后的7月12日,山东沂水县类似悲剧发生:一名3岁女童在上学途中,被幼儿园园长遗忘在车内近10小时,发现时已经死亡。据孩子家长称,涉事幼儿园没有校车,事发前园长收费驾车接孩子上学,到幼儿园后将孩子遗忘在车内。

悲剧发生后,舆论总是习惯性地将谴责目光投向涉事园方或家长,但在秦希燕、张淑琴等全国人大代表和儿童教育专家看来,如果不补齐法治短板,这次幼儿闷死车内的悲剧就不会是“最后一次”。

如何防范孩子被遗忘车内

据媒体报道,从2006年到2015年,我国至少发生20起儿童被忘在车内的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仅今年已经发生5起儿童被锁在车里的情况,其中4人死亡,1人因及时发现获救。

除了校方的疏忽,家长的疏忽造成的“车内悲剧”也比比皆是。

2011年7月29日晚,山东济南一名年轻母亲开车回家,下车后,车自动落锁,1岁的孩子被锁在车内,路过市民帮忙砸开车窗,才将孩子从车内救出。

2012年1月16日,上海虹口一位母亲将钥匙遗忘在车内,一岁半的宝宝被反锁车中。家长不愿砸碎车窗导致孩子被困在车内一个多小时,后幸被专业人员解救出。

2012年4月3日,海南澄迈金安农场一户人家开着小轿车扫墓返回家中后,忘记将在车内睡觉的3岁小女孩抱下车。女孩因长时间处在高温车厢内,严重缺氧导致死亡。

……

一次次悲剧的发生,呼唤着家长和被委托人必须保护好孩子乘车“最后一分钟”的安全。为此,儿童教育专家付小平支招:驾驶员一定要提高主动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如果有事不得不离开车子,应该尽量把孩子带在身边,不要嫌麻烦;大人在外,切忌贪图省事而把孩子置于车内独自活动。

付小平提醒,对于理解能力已不错的孩子,家长可教孩子学会自救,在车辆停放的状态下,让孩子自己尝试使用车内的开关,并教会他们求救技巧。如果遇到孩子被反锁在车里的情况,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首先考虑使用备用钥匙,如果不能及时拿到备用钥匙,则应当毫不犹豫地砸碎车窗玻璃,可以选择从车窗左右前角未贴膜的地方敲击使其破碎,以便救援。

家长、学校和社会的职责在哪里?

在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沂第一实验小学岔河校区执行校长张淑琴看来,悲剧的发生与家长安全知识贫乏、对儿童车内保护意识薄弱等因素有关。“提升家长保护孩子的安全意识、增强家长的安全知识储备是防止悲剧发生的关键。”

张淑琴建议,可以在孕期教育、预防接种证、公益宣传片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细小环节中普及保护孩子的安全知识,在驾驶员培训课程中增加车载未成年人安全知识的相关内容。学校和幼儿园还可以定期邀请专业人士向家长和孩子讲解安全自救自护常识。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加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政府监督、媒体监督以及公民意识教育等多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有些未成年人遭受意外,和父母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职责有关。因此,父母要增强对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逃生知识的普及教育,注重对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

全国政协委员、西京学院院长任芳则认为,孩子在生理、心理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者应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弱势身份,尽最大努力去考虑他们可能面临的种种风险。“这是一份情怀,更是一份责任。家长、老师、监护人、看护人都应该具有这样的理念,如果内心没有这份对孩子关爱的情怀,那么再严格的制度也无法保障孩子安全。”

健全立法,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因为校方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当事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呢?秦希燕介绍,委托监护人的疏忽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是否被追究刑责,取决于监护主体的主观罪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陌生人疏忽把孩子遗留在车上导致死亡的情形,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拐卖儿童罪等罪名。因为陌生人疏忽把孩子遗留在车上导致死亡的情况,很有可能就是在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过程中。”他进一步解释道。

那么,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因为疏忽导致孩子死亡的,家长应当负刑事责任吗?秦希燕介绍,在我国,一般认为由于家长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家长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上的虐待罪和遗弃罪都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而家长因疏忽导致孩子在车内死亡的情况,显然不具有主观故意,所以不能以虐待罪和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介绍,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宪法中也有条款直接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中,对家长监护责任都有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但是记者查阅发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没有“监护人不能把一定年龄以下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车里”的相关内容。

据悉,一些省份已经出台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如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将未满12岁孩子单独留在机动车内;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规定: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

秦希燕认为,除了要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外,还需要完善立法,特别是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加强。

他建议,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应当实行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对可能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同时,要加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责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依靠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来追责,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

张淑琴也建议,除了家长和监护人的安全意识需要教育和强化以外,还可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禁止性条款,如增加“家长避免将学龄前儿童独自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留在家中,应当乘坐后排座位”等条款,以此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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