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宝宝地带 胎教盒子
首页 > 育儿知识 > 行业热点 > 终止妊娠规定不能有损孕妇利益

终止妊娠规定不能有损孕妇利益

www.ibabyzone.cn2011-03-31 10:33:50来源:人民网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3月30日《南国早报》)

胎儿性别鉴定有些本来是出于医学需要的,但近年来却沦为一些人对后代的性别选择。如果不出重拳治理,确实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但是,规定怀孕14周以上不得无故终止妊娠效果又如何呢?

首先来看看符合法律规定,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孕妇群体。如果孕妇先前违规做了性别鉴定,想要终止妊娠似乎并不难。不是说怀孕14周以上才不得无故人流么?那么孕妇与医生串通,口径统一为怀孕13周或者更短时间,监管部门该如何监督?另外,孕妇假如因为非医学需要的原因,比如家庭突遭变故等想终止妊娠,主管部门应该如何来甄别是否与选择性别有关?如果因此受阻,恐怕是极不人性化的。

再者,对于非婚孕妇而言,问题就更棘手了。符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如何判别?层层调查势必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还有就是,对于一些没有户口的该怎么办?会不会因为其不能出具证明而被强迫超生?

不难看出,此项规定实际上收效不会太大,杜绝不了该查的,反而“麻烦”了无辜者。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只要不违规,总有选择自然终止妊娠的自由吧?

既然从源头和终端都难以杜绝,看来解决人为的性别比失调就得从其他方面下工夫了。可以说,性别歧视的治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外,与农村生产力水平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息息相关。要彻底解决人为选择性别的问题,恐怕还得从社会全方位服务改善上着手,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把管理上的难题摊给前来终止妊娠的孕妇。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更多

标签: 妊娠    孕妇     | 评论()  

 
热点评论